各州債務訴訟時效:比較請求類別
作者 Xavier Carraté · 創建者及編輯 · 編輯審覈:2026年9月7日
教育性資訊,不屬於針對個人的法律建議。Xavier不是持牌律師。
訴訟時效限制提出某種法律請求的時間。使用各州比較資訊時,應先確定請求類型和適用法律。此表是了解18個州情況的起點,並非個別帳戶的期限計算機。
如何使用比較表
- 確定帳戶、債權人和任何債務購買者;保留協議及催收通知。
- 開啟州指南及其第一手來源。將法律類別與實際請求進行比較。
- 收集到期日、付款情況、後續協議和任何法院紀錄。請法律援助機構評估訴因產生時間、延期及例外。
CFPB關於舊債的說明 說明了債務類型、適用州法律和後續行為為何重要。不要假設所有債務都從最後一次付款開始計算同樣的期限。
| 州 | 需核查的類別 | 重要區別 |
|---|---|---|
| 亞利桑那州 | 適用範圍內的書面契約和信用卡類別為六年;指定的其他請求為三年。 | 醫療債務利息適用取較低值規則;某些財產額度每年調整。 |
| 加利福尼亞州 | 基於書面協議的債務請求通常為四年;其他類別有所不同。 | 普通民事債務答辯和小額索賠聽證採用不同程序。 |
| 佛羅里達州 | 適用範圍內的書面文書通常為五年,指定的非書面請求為四年。 | 第395章涵蓋的醫療機構債務適用單獨的三年規則,從轉交催收時起算。 |
| 佐治亞州 | 普通書面契約通常為六年;指定的往來帳戶或非書面請求為四年。 | 缺少手寫簽名並不能確定信用卡債務期限更短;請確定被扣押資金的來源。 |
| 伊利諾伊州 | 非書面契約請求通常為五年,適用範圍內的書面文書為十年。 | 請求分類需要完整紀錄;2026年的自住住宅豁免額度已發生變化。 |
| 印第安納州 | 帳戶及指定的書面付款類別通常為六年。 | 判決清償、財產留置權和強制執行必須分別核查。 |
| 馬里蘭州 | 根據第5-101條,通常為三年;特殊類別和例外有所不同。 | 第5-1202條涉及已過訴訟時效的消費訴訟及後續行為。 |
| 馬薩諸塞州 | 適用範圍內的契約訴訟通常為六年;例外需要審查。 | 州收入保護並非統一的聯邦25%扣留規則。 |
| 密歇根州 | 適用範圍內的契約訴訟通常為六年;特殊文書可能有所不同。 | 催收方行為與原始債權人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定定義。 |
| 新澤西州 | 適用範圍內的契約請求通常為六年;例外需要審查。 | 消費者法律下的損害賠償需要滿足各自請求的要件;一項條款不會自動帶來100美元賠償。 |
| 紐約州 | CPLR 214-i涵蓋的消費信貸交易通常為三年。 | 法院和送達方式影響所要求的答辯;其他請求可能適用不同期限。 |
| 北卡羅來納州 | 第1-52(1)條範圍內通常為三年;例外需要審查。 | 工資保護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命令需要分別核查。 |
| 俄亥俄州 | 第2305.07(C)條涵蓋的消費交易通常為六年。 | 過渡規則及現行有效的法律版本很重要;判決執行是另一問題。 |
| 賓夕法尼亞州 | 第5525條涵蓋的契約類別通常為四年。 | 判決執行與判決留置權的恢復效力是不同的問題。 |
| 田納西州 | 第28-3-109條涵蓋的契約請求通常為六年。 | 工資公式和可用的受扶養人額度需要實際工資及家庭紀錄。 |
| 得克薩斯州 | 普通債務訴訟通常為四年;其他文書和有擔保請求可能有所不同。 | 禁止恢復訴權的條款對債務購買者的適用範圍明確;當期工資與已存入帳戶的資金不同。 |
| 弗吉尼亞州 | 指定的已簽署書面契約通常為五年,指定的未簽署或非書面契約為三年。 | 醫療債務有自己的三年制度;判決日期和法院很重要。 |
| 華盛頓州 | 適用範圍內的書面契約和應收帳款為六年;指定的其他非書面請求為三年。 | 應收帳款例外很重要;醫院慈善醫療和消費債務工資保護是不同的事項。 |
三種不同期限
- 提起訴訟
- 請求類別、訴因產生日期和適用的訴訟時效法律決定這一問題。
- 執行判決
- 判決作出後,請取得法院紀錄。執行、判決休眠、延期和財產留置權規則可能與原訴訟期限不同。
- 信用報告
- 信用報告保留期限獨立於上述兩個法院問題。某條紀錄被刪除,本身並不能證明債務已取消。
F條例1006.26 禁止適用範圍內的催收方就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起訴或威脅起訴,但受其規定的破產申報例外約束。如果收到法院文件,請及時處理法院期限;不要以為帳戶年代久遠就可以不理會案件。
償還舊帳戶債務之前
付款、債務承認和新協議可能因法律和時間不同而產生不同效果。行動前請諮詢您的帳戶情況。債務核實信幫助組織異議;它不會判斷債務是否已過訴訟時效,也不構成對訴訟的答辯。
編輯更正 — 2026年9月7日: 已更新各州摘要,刪除缺乏依據的救濟承諾,並區分起訴類別與判決執行。審查範圍為本頁教育材料及所連結的指南;後續變化和個案事實需要另行審查。 編輯準則.